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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不動產]-怎樣算凶宅?注意這2種情況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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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文/鄭皓文律師

     

     

    買房最怕買到凶宅,賣方賣凶宅不老實交代,也會有民、刑事責任,不可不慎。

     

    至於凶宅怎麼認定?

     

    依照內政部函釋的定義,在自殺的情況中,進行自殺行為的地點及最後死亡陳屍的地點,只要屬於專有部分(簡單來說就是非公共區域),都算是凶宅。

     

    如果跳樓自殺者,從5樓A屋陽台跳下來,撞擊B屋陽台,死亡時躺在2樓C屋及D屋的露臺中線,上半身在C屋露臺,下半身在D屋露臺,則A、C、D屋都屬於凶宅。如果跳樓後沒有當場死亡,而是送去醫院後死亡,那就只有A屋屬於凶宅。

     

    至於B屋,因為並非求死行為(往下跳的行為)發生地點,也不是最後死亡地點,自然無論如何都不能算是凶宅囉。

     


     

    另外,在「兇殺」的情形時,只有因兇殺而在專有部分死亡(屍體在專有部分)的情況,才會被認定屬於凶宅,若是在專有部分被砍殺,跑到屋外公共區域死亡,這種情形就不算是凶宅了。

     

    但假設死者是在屋外被砍殺,而在專有部分死亡的話,那麼死者陳屍的屋內,就會被認定是凶宅了。

     

    如果死者的屍體,有99%在C屋露臺,只有1%(比如說手指超越中線)在D屋露臺,此時要怎麼認定呢?

     

    很遺憾,只要屍體跑進專有部分,無論比例大小,在法規層面上就屬於凶宅了。現在大家知道為什麼老練的買家不喜歡買有大露臺的房型了吧?

     


     

    總結而言,會被認定為凶宅的狀況有以下2種:

     

    1、自殺並因此死亡者,進行自殺行為的專有部分。

    2、自殺或兇殺之死者,(死亡)陳屍時的專有部分。

     

    一般民間認為的凶宅可能不止上述兩種情況,比如獨居老人自然死亡,過一陣子遺體腐爛後才被發現,這種情形一般民眾可能會認為也是凶宅,但在法律上並不認為屬於凶宅,就算買到了覺得受騙,可能也沒辦法透過法律途徑求償。

     

    因此,為了避免買到凶宅,在看房的時候,可以先上台灣凶宅網進行初步查詢。

     

    在看房的時候,最好向鄰居及管區員警詢問是否有不正常死亡的情況,同時,也可以特別在房屋買賣契約中載明,若賣方未誠實向買方坦承房屋內曾有不正常死亡的情形,買方可以無條件解約、退款,甚至要求賣方賠償,如此才能保障自身權利。

     


    以上內容為現行法律規定,僅供參考,實際上如何處理,仍應諮詢專業律師後,再針對個案進行判斷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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